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亿万佳果蔬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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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亿万佳果蔬超市销售的姜、桔子等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一份。2024年9月9日,我所收到抽检公司寄回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A2240309170201025C)并送达给该店经营者,检验报告显示桔子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购进的与抽检样品同批次的桔子均已售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营者张艳艳及其配偶刘金凤到达现场陪同核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当事人销售的桔子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确认其违法事实,因不合格桔子已全部售出,故认定违法所得为该批桔子的总售价18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1页),证明抽样检验现场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9日收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6页),证明桔子检验不合格相关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并且不提出复检申请,以及当事人承认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5.当事人2024年9月12日提供的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1页),营业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委托书1份(1页),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物品的相关信息及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合法主体资格。
6.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提取的现场音视频记录1段,召回公示信息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本案收取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本局认为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亿万佳果蔬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认为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自身没有专业检测能力的情况下,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节,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因不合格产品均已售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的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亿万佳果蔬超市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8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