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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呼伦贝尔市赛音塔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分装使用化妆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18 发布日期: 2024-12-18
呼伦贝尔市赛音塔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分装使用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9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收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举报内容“该酒店当事人通过洗发水沐浴露分装使用容器将大桶内的洗发水沐浴露擅自配置灌装到各个宾馆客房以供客人免费使用。酒店向顾客提供沐浴露、洗发水,是其提供有偿服务(经营)的组成部分,属于经营为……”。9月24日,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呼伦贝尔市赛音塔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酒店所有客房洗漱间内墙壁均挂有“洗发水、沐浴露”分装器,该分装器上无任何其他标识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执法人员在该店仓库所检查发现,该店分装使用的大桶“隆力奇洗发露1桶,规格20kg/桶,有效期至2025年6月12日”、“隆力奇沐浴露1桶,规格20kg/桶,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我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已将酒店客房中所有洗发沐浴二合一分装器拆除,以后经营中向顾客提供独立包装沐浴液和洗发液。10月29日,针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截止我局调查终结,当事人能提供化妆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经查:该酒店2022年7月3日从沈阳广源洗浴用品有限公司采购隆力奇洗发露、隆力奇沐浴露,规格均为20kg/桶,购进单价均为185元/桶,均购进5桶,总计金额为185*5*2=1850元。当事人将购进的隆力奇洗发露、隆力奇沐浴露产品分装到酒店客房的“洗发水、沐浴露”分装器里,然后提供给入住的客人使用。当事人能提供隆力奇洗发露、隆力奇沐浴露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作为酒店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沐浴露和洗发露,未进行单独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格。

3.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和产品合法性。

5.2024年10月29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属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对呼伦贝尔市赛音塔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其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自行分装使用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同时参考事实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决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经核查,首先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次是分装的化妆品属于来源合法的化妆品、涉案数额较少、仅限于酒店内分装行为且分装后的化妆品仅限于在酒店内给消费者使用,未对外销售;最后是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5年内有上述违法行为,可认定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合考量,依法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同时参考事实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