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9日10时40分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原三道湾收费站路检路查时当场查获当事人孙志晶。经调查当事人孙志晶驾驶蒙EYP333号伊敏县内班车从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拉乘六名乘客去往海拉尔区,孙志晶驾驶县内班车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载量基准》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保证不再违反规定,给予当事人孙志晶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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