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执法案件公示
索引号: 11152100MB17295655/202501-00004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呼伦贝尔市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07 发布日期: 2025-01-07
呼伦贝尔市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5-01-07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呼伦贝尔市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证件号 

91150700MA13NCEQ1G

执法主体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决定书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字﹝2024100008

罚款金额 

0.534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伍元整(¥5345.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违法事实 

  该单位扎尼河露天矿北侧新建拌合站项目,202461日开始建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