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议答复
索引号: 11152128011619060E/202407-00019 组配分类: 建议答复
发布机构: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总编第14376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7-24 发布日期: 2024-07-24
关于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总编第1437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24 来源: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多志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嘎查“两委”副职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第十二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第三条:补缴养老保险欠费的,同时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补缴利息。第四条: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