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俊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确保已就业退役军人享受与其付出相符的合理的薪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5〕2号会议议定:2015年1月开始,按照合同制安置工龄1-10年的退役士兵执行原有的工资增长机制;工龄达到11年以上(含11年)的合同制退役士兵参照在编事业单位普工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目前,我局管理参照事业编普工待遇退役军人508人,均已按照事业编普工待遇执行工资标准。贵代表提出的“同工同酬”只适用于企业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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