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新菜园子果蔬超市经营的部分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40625747101006C)判断,当事人经营的“姜”所检项目中氯唑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判定抽查的姜农产品不合格。
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新菜园子果蔬超市经营不合格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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