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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501-00016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旗伊敏河镇大庆摩托车修理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13 发布日期: 2025-01-14
鄂温克旗伊敏河镇大庆摩托车修理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刘彬关于鄂温克旗伊敏河镇大庆摩托车修理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的举报。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刘彬询问了详细的事情经过,制作了《询问笔录》。刘彬叙述其于2024年6月1日左右在伊敏河镇大庆摩托车修理部购买了一辆燃油两轮摩托车,花费4050元(包含一桶机油50元)。刘彬想要对该摩托车落户时卖家叙述无法落户,因此向我单位举报。刘彬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所购买的燃油摩托车的图片和视频,图片显示该燃油摩托车存在化油器结构,为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国三标准摩托车。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伊敏河镇大庆摩托车修理部店内,现场检查店内待销售的4辆燃油两轮摩托车均配备了电控燃油喷射系统、OBD系统(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辆座位上均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初步判定符合《摩托车污染物排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未发现店内存在装配化油器的燃油摩托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营者张大庆到达现场陪同核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当事人2024年5月23日销售的两轮燃油摩托车存在化油器结构,不符合现行的《摩托车污染物排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要求,为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确认其违法事实。因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问题产品,且近期未收到其他相关投诉,当事人未对已销售的摩托车退货退款,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该辆摩托车的售价4000元扣除其进货价3800元,计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刘彬提供的其于伊敏河镇大庆摩托车修理部购买的摩托车照片5张,证明该摩托车存在化油器结构,为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付款记录截图1张,证明该摩托车的货值。

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6日对举报人刘彬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讯问过程音像记录3段,证明举报人刘彬叙述的购买该摩托车的过程相关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6日到达当事人店内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检查现场过程音像记录1段,证明现场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5.当事人2024年12月16日提供的摩托车销售时的照片打印件2份(2页),进货票据照片打印件1份(1页),与涉案摩托车同批次的其余摩托车的合格证打印件1份(2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物品的相关信息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案收取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本局认为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对鄂温克旗伊敏河镇大庆摩托车修理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部分证据材料,但其明知国三标准的燃油摩托车不能落户,却仍旧进行了销售行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30%、不含70%)”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鄂温克旗伊敏河镇大庆摩托车修理部处以一般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

2. 罚款1500.00元。

以上罚没款项共计1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