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旗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旗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旗域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全旗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指导全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旗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旗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旗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旗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上级有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旗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旗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辐射安全有关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旗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上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旗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协助开展全旗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全旗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及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执行上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上级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制度,组织协调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十二)负责全旗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旗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旗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参与和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和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旗生态环境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
二、内设机构
(一)分局办公室
1.负责分局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政务信息、内部督办、政务公开、舆情管理、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会务、安保、保密、机要、档案、政府采购、后勤保障、公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宣传教育、群团、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等政务事务性工作。
2.协助派驻纪检组长完成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负责对外协调联系。
4.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科
1.计划财务。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开展业务范围内的财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对项目资金进行申报。
2.自然生态。组织起草全旗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承担全旗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及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配合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监督全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生态状况评估。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旗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3.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全旗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旗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管全旗“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
4.在线监测。一是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有效的发布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停产、停运情况,同时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是负责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现场检查工作,对旗域内的企业自行监测公开情况进行网络检查,督促重点监控企业及时更换老旧在线设备,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
5.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污染控制科
1.污染防治。承担全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审核全旗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及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全旗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综合信息动态管理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水、气、土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鄂温克族自治旗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2.水生态环境。负责全旗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全旗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旗(旗、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
3.大气环境。负责全旗大气、噪声、光、恶臭、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旗(旗、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配合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4.土壤生态环境。负责全旗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指导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
5.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负责全旗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权限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跨区域转移审核相关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全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6.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法制科
1.拟订全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和监督全旗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治旗、依法行政、普法等法制工作及公开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梳理审核、管理和监督运行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对接协调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审查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处罚程序及决定合法性。负责执法案件卷宗的规范化考核。
2.协助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完成相关工作。
3.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碳汇交易协调服务中心
1.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发展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2.承担与碳汇交易相关部门发改、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
3.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碳汇计量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准确掌握我旗碳汇现状、变化、分布、结构及潜力。
4.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体现生态补偿的碳排放交易机制。
5.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
6.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的核算等工作。
7.开展全民气候变化和林业碳汇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造林固碳意识,自觉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8.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9.承担全旗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10.配合协调旗政府完成碳汇项目申报与实施。
11.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所属事业的范围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宣传贯彻生态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3.承担辖区内“12345”转办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举报案件及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办理工作。
4.负责环境保护应急、国家安全、扫黑除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
5.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包括自然资源审计整改)。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制度,协调配合开展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承担鄂温克族自治旗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日常工作。
6.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讯地址: 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邮政编码: 021100
网址:https://www.ewenk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510/0/page_1.html
工作电话: 0470-8989828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姜德跃
(二)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1.承担鄂温克族自治旗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等工作。
2.承担事权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3.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技术研究。
4.配合做好空气自动站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
5.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
6.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讯地址: 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室
邮政编码: 021100
网址:https://www.ewenk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510/0/page_1.html
工作电话: 0470-8989831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沿鹏
2023年5月26日
通讯地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旗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 021100
网址:https://www.ewenk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510/0/page_1.html
工作电话: 0470-8989830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