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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呼伦贝尔伊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02 发布日期: 2025-01-17
呼伦贝尔伊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25-01-17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呼伦贝尔伊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呼伦贝尔伊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证件号

9115072456120082XM

执法主体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伊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决定书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字﹝2023100003

罚款金额

24.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点捌万圆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违法事实

停止运行混合反应沉淀池及臭氧发生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