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①砂锅的检验报告(NO:A2**************4C),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据当事人陈述及调查核实,餐具清洗人员清洗不规范导致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情况发生。
经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饮具提供就餐服务情况属实,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餐具清洗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清洗餐具人员,清洗餐具流程及餐具消毒不彻底情况。
4.餐具消毒记录复印件、洗洁精检验报告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合格产品对餐具进行消毒并记录。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单位)的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置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置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中《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依法进行餐具消毒。作如下处罚: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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