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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501-00027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呼伦贝尔市伊诺鑫草原土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22 发布日期: 2025-01-24
呼伦贝尔市伊诺鑫草原土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1-24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张博关于呼伦贝尔市伊诺鑫草原土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土特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情况的投诉。2024年12月5日,该店经营者崔春林携带相关商品到达我所,商品配料表显示存在低聚果糖,与网店商品详情页面宣传的“无糖”情况不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当事人于拼多多平台奶疙瘩等商品的详情界面“是否含糖”一栏标注的是“无糖”,实际商品配料表中含有糖成分。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案物品总销售额约为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12315平台收到的投诉工单4份(4页),12345平台收到的投诉1份(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投诉相关情况;

2.当事人2024年12月5日提供的商品照片打印件1份(1页),拼多多平台商品详情界面截图1份(1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涉案商品虚假宣传相关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4.当事人2024年12月5日提供的与投诉人沟通的聊天记录截图1份(1页),拼多多平台商家后台销售数据1份(1页),证明投诉处理过程及涉案物品销售情况。

5.当事人2024年12月5日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进货商海拉尔区王群牛肉干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及进货商的主体资格。

本案收取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本局认为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对呼伦贝尔市伊诺鑫草原土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认为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的食品销量较少,销售额较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的”的情节,综合考量该店铺经营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呼伦贝尔市伊诺鑫草原土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