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鄂温克宏裕口腔诊所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鄂卫传罚[2025]1号
违法行为类别:传染病防治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5000元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检查鄂温克宏裕口腔诊所的过程中,发现该诊所使用的3瓶古碧琦牌“84”消毒液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有效期12个月已超过有效期限仍在使用中,涉嫌使用的消毒液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同时该诊所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和消毒管理制度,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违法依据: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处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22日
处罚有效期: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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