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鄂温克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鸿运蔬菜水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店内柜台下层发现违法经营卷烟红塔山等共计20个品种,30条卷烟。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为真品卷烟。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2024年12月20日,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百元(2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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