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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2-26 发布日期: 2025-02-26
鄂温克族自治旗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发布时间:2025-02-26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呼伦贝尔伊敏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鄂温克族自治旗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证件号

911507243413729022

执法主体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决定书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呼环罚﹝20251003

罚款金额

1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2.2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对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陆拾元(¥46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违法事实

该公司202412261006对蒙EWX973车辆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厘米。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合格检验报告。属于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