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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503-00001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报
名称: 鲍友贤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马铃薯淀粉的生产、生产的马铃薯淀粉与其标签内容不符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05 发布日期: 2025-03-06
鲍友贤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马铃薯淀粉的生产、生产的马铃薯淀粉与其标签内容不符案
发布时间:2025-03-06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11月5日,大雁镇人民政府对鲍友贤位于大雁镇矿南胜利沟口的淀粉厂倾倒垃圾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厂涉嫌违规生产马铃薯淀粉,将案件线索移送大雁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年11月5日,大雁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该淀粉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淀粉厂厂房内机器正在运转,库房内存放有金百岩马铃薯淀粉,休息区存放外包装及合格证,另一库房存放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生产日期为:20230329,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0826,保质期6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鲍友贤未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马铃薯淀粉、包装袋、食品添加剂、合格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鄂市监强制〔2024〕DY41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DY41号。

2024年11月6日,大雁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该淀粉厂进行现场检查,鲍友贤陪同检查,当事人加工马铃薯淀粉的厂房共一间,内有设备:上料绞笼1个、除石机1个、泄水轮1个、挑选带1个、洗薯机2个、毛刷1个、储料仓1个、锉磨机2个、离心筛1套、旋流器1套、管束烘干器1套、动力开关柜1组(3个),厂房外存放冻马铃薯约50吨,经局机关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厂房外马铃薯原料及厂房设备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将财务清单:DY4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将清单内物品财务由工人现场清点并转移扣押至华晟薯业保存(2024年11月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鄂市监强制〔2024〕DY43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DY43号),现场由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的金百岩马铃薯淀粉进行抽样,抽样数量7kg(含备样),备样数量3.5kg,鲍友贤对抽样程序未提出异议。

2024年11月29日,由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其他批次马铃薯淀粉进行抽样检验,分别为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鲍友贤在现场陪同抽检对抽样检验程序未提出异议。

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鲍友贤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鲍友贤承认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马铃薯淀粉的生产加工,其使用的外包装标注的厂名厂址与其实际生产地址不符。2024年11月19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我所正式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23日,我所接到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40644716101001C)、(No:A2240759189101001C)、(No:A2240759189101002C)、(No:A2240759189101003C)、(No:A2240759189101004C)、标称经检验,受检样品有标准指标的项目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8884-2017《食用马铃薯淀粉》,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无标准指标的项目仅提供检测数据。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将检测报告送达至鲍友贤,鲍友贤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鲍友贤于2024年3月21日与李树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李树坤位于大雁镇矿南胜利沟口的厂房,因该厂房部分违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故鲍友贤生产加工马铃薯淀粉属无证无照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GB /T2373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应满足相应要求。鲍友贤位于大雁镇矿南胜利沟口的马铃薯淀粉厂厂房与原经营单位(鄂温克旗大雁镇李氏坤成生态粉业)属于同一生产地址,部分设备相同,生产工艺简单,人数较少(不超过10人),鄂温克旗大雁镇李氏坤成生态粉业2015年设立时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加工条件审查后发放许可证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因此鲍友贤无证从事生产马铃薯淀粉生产属于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鲍友贤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哈克村从事马铃薯种植,2024年秋收后,因无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将其种植的马铃薯部分在市场出售,剩余部分准备投入调试生产马铃薯淀粉的设备中,于2024年10月左右开始投料调试设备,调试设备期间生产的马铃薯淀粉外包装标注:金百岩马铃薯淀粉,净含量:25kg,生产厂商:长岭县三青山绿色农业产品加工厂,地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三青山镇大房身村,外包装附“金百岩”注册商标,部分标注生产日期,部分无生产日期,经工作人员清点该厂房共存放成品马铃薯淀粉121吨(4849袋,25kg/袋),未销售。

对鲍友贤使用长岭县三青山绿色农业产品加工厂的金百岩包装袋及注册商标行为,我局向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经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长岭县三青山绿色农业产品加工厂于2023年5月6日注销,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初艳华,“金百岩”注册商标持有人夏金凤经核实已不在长岭县三青山镇内居住,无法核实夏金凤是否授权孙立青和初艳华使用其商标、使用权限范围及时限,且鲍友贤生产加工的马铃薯淀粉未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因无法与“金百岩”注册商标持有人夏金凤取得联系,因此无法认定鲍友贤使用长岭县三青山绿色农业产品加工厂的金百岩包装袋及注册商标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执法人员在矿南胜利沟口淀粉场内生产车间左侧生活区域旁边无门的敞开式房间内发现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40袋(生产日期为:20230329,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0826,保质期6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因该厂房所有者李树坤之前从事粉条的生产加工,执法人员对其询问,李树坤承认该库房存放的食品添加剂为之前生产加工粉条所购买,租赁合同中未包括该食品添加剂,且鲍有贤生产加工的各批次马铃薯淀粉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受检样品有标准指标的项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因此无法认定鲍友贤生产加工的马铃薯淀粉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

2024年12月24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内蒙古卓信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签订价格评估委托合同,对鲍友贤生产加工的121吨马铃薯淀粉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货值金额为693,532.00元。

2025年2月13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内蒙古卓信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签订价格评估委托合同,对此案用于做马铃薯淀粉的50吨冰冻马铃薯原料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货值金额为0元。

此案货值金额为已生产加工的成品马铃薯淀粉及马铃薯原料,货值金额共计693,532.00元。因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鲍友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执法人员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4份(3页/份),现场照片6张,执法记录仪全程影像记录一份,证明鲍友贤在大雁镇矿南胜利沟口从事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成品马铃薯淀粉的数量为4849袋(25kg/袋),食品添加剂的数量为40袋。

3.执法人员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7日、2024年12月4日制作的鲍友贤及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5份(共16页),证明鲍友贤为该淀粉厂的负责人、鲍友贤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4.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李树坤承认矿南胜利沟口库房中的食品添加剂为其之前生产加工粉条所用。

5.内蒙古卓信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两份,证明鲍友贤生产加工的马铃薯淀粉货值金额为693,532.00元,50吨冰冻马铃薯原料货值金额为0元。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监罚告2025DY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无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登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马铃薯淀粉外包装标注:金百岩马铃薯淀粉,生产厂商:长岭县三青山绿色农业产品加工厂,地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三青山镇大房身村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鲍友贤初次违法,其生产加工的马铃薯淀粉,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受检样品有标准指标的项目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8884-2017《食用马铃薯淀粉》,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鲍友贤知道没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能进行马铃薯淀粉的经营活动,调试设备期间主动办理过证照,因违建问题未办理成功一直在协调处理,且马铃薯的存放成本高容易腐烂损坏,将马铃薯生产加工为马铃薯淀粉进行保存,未投入市场,未获取非法利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十一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建议对鲍友贤生产的马铃薯淀粉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因此鲍有贤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鲍友贤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马铃薯淀粉的生产行为责令改正。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鲍友贤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马铃薯淀粉的生产行为:责令改正。

二、对鲍友贤生产的马铃薯淀粉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马铃薯淀粉121吨(4849袋,25kg/袋)。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