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旗烟草专卖局对上述卷烟抽样送检,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为真品卷烟。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2024年12月20日,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我局办理。
经调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1个品种,95条卷烟,货值总额11435元,该批次卷烟是从别的超市一条两条购买,均未销售。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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