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秀玲擅自转让镇内客运班车经营权案
发布时间:2025-03-11
来源:旗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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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2日当事人董秀玲将名下的五菱牌蒙 EYV297号伊敏河镇镇内客运班线车及客运班线车经营权转让给了他人。于2025年02月24日到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办理手续。当事人董秀玲擅自转让镇内客运班线车经营权的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董秀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转让班线运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董秀玲初次违法行为,行为较轻决定给予当事人董秀玲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并由许可机关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正副本及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