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维护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止外来牲畜疫病传播,推动鄂温克族自治旗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就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各草场经营单位、草场承包经营户(牧户)、草场租赁经营户不允许在破坏草畜平衡或违规私自转包国有草原情况下,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草场招揽寄养外地牲畜。
二、对招揽外地牲畜在本旗境内放牧的经营单位(牧户),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补奖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资格。对因违规放牧造成草原生态破坏、疫病传播或其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三、凡已招揽外地牲畜进行放牧的,相关责任方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所招揽的牲畜全部清退出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域。对拒不执行公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取消当年各项奖补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
四、各苏木乡镇要加大严禁招揽外地牲畜放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牧民发挥好自我管理的意识,担负起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效保护草原生态资源。
五、各苏木乡镇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情况,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若逾期仍未整改,将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对于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行为,同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处以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扣发当年草原补奖资金。
六、加强监督管理,希望广大牧民积极参与支持严禁招揽外地牲畜放牧工作,有权监督、举报招揽外地牲畜放牧行为和草原过牧行为,我们将严格为举报人员保密信息。如发现违规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行为请及时拨打以下监督举报电话。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0470-8986111
红花尔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42060
大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602110
巴彦托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815035
伊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711441
辉苏木行综合政执法队:0470-8962789
伊敏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82137
锡尼河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75308
锡尼河西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31571
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52224
巴彦塔拉乡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12028
巴音岱林场:0470-8818646
维纳河林场:0470-8818639
莫和尔图林场:0470-8818305
南屯林场:0470-8812565
锡尼河林场:0470-881992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草长制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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