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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3789/202503-00028 组配分类: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26 发布日期: 2025-03-26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3-26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旗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对应职责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机关简介 基本信息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 公开和维护机构信息
领导简介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 公开和维护领导信息
机构职能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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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 公开和维护机构设置与职责信息
所属单位 所属事业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 公开和维护所属单位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 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 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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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法制科 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息
政策文件 可以公开的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法制科、综合科、污染控制科 发布可以公开的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文件解读 与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法制科、综合科、污染控制科 公开与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其他文件 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等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法制科、综合科、污染控制科 公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制发的主动公开文件
行政权力 权责清单 法制科、综合科、污染控制科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 政策性文件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法制科 编制、调整、公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 法制科、综合科、污染控制科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结果等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四)决定。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书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综合科 公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行政许可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八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草原资源系统、森林资源系统、河湖湿地生态系统等进行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执法管理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并将信息汇聚到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应当自决
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
财政信息 部门预算 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八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草原资源系统、森林资源系统、河湖湿地生态系统等进行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执法管理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并将信息汇聚到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综合科财务室 编制并发布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预算情况
部门决算 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综合科财务室 编制并发布市生态环境局决算情况
公共资源配置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 发布。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综合科财务室 公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法定公示信息
政府采购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综合科财务室 公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重大决策预公开 重大决策预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法制科、综合科、污染控制科 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情况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独办、主办或分办的呼伦贝尔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法制科、综合科、污染控制科、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及时更新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政协提案复文
人事信息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竞争性比选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竞争性比选、人才引进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呼伦贝尔市本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办法(试行)     《呼伦贝尔市本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将各岗位需求人才的数量、学历、专业等具体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整理汇总。形成事业单位引进专业人才岗位需求目录。通过呼伦贝尔人才网、呼伦贝尔市人社局官网等媒体对外发布公告。 政策性文件 及时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其他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办公室 及时公开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环境规划 鄂温克族自治旗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有关的行业规则、专项规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综合科、自然科、水生态环境科 编制、公开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数据开放 城镇空气质量、城镇声环境状况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八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草原资源系统、森林资源系统、河湖湿地生态系统等进行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执法管理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并将信息汇聚到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及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
污染防治 环境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汇总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行政法规 及时公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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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鄂温克族自治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汇总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