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系统信用信息应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全面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领域中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人社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 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人社公共信用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规定的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人社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各级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局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五条 鄂温克旗人社局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45号)、《呼伦贝尔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呼伦贝尔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已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信用评价规范, 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将评价后的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平台。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信用主体失信信用信息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鄂温克旗人社局应当根据履职需要,结合《呼伦贝尔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资金分配,日常监管等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人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鄂温克旗人社局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呼伦贝尔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积极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条 鄂温克旗人社局作为信用联合奖惩发起部门,也可以作为参与响应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发起部门决定对失信信用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探索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从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鄂温克旗人社局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局机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对全系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的督查推进,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信用信息管理事项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45号)。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