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御墅小区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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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资许决〔2025〕03号
关于《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澜湾御墅小区项目》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御墅小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御墅小区项目用水,取水总量为2.48万m³,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途为项目区施工用水,2025年用水量为1.38万m3/a,2026年用水量为1.10万m3/a。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临时取水完毕后,请你单位自行封闭水源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保护好地下水资源不受污染,封井时需先用河流石垫于底层,再使用水泥填堵,封井后不能存在渗水、裂隙等问题。自备水源井封堵过程需拍摄照片,待封井全部完成后,将封井材料(图片、位置坐标、说明材料等)一并反馈至我局。
附件:《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御墅小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温克旗水利局 2025年4月17日印发
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澜湾御墅小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3月2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御墅小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审查。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内蒙古灵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4月1日,经专家复审基本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御墅小区项目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内,东至沿河路,西至锡尼河路,南至空地,北至索伦大街,属房地产建设项目。施工期 2025年4月-2026年12月,施工期场地生产用水包括砂浆搅拌用水、砌砖用水、混凝土养护用水以及施工场地降尘用水。建设自备水源井用于施工期用水。水源井井深为35m,井径168mm,坐标为东经:119°45′20.44″,北纬:49°8′4.07″。项目用地规模23308.3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5570平方米,包含住宅建筑面积17750.85平方米、商业建筑总面积6992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总面积827.15平方米。建筑基地面积7267.70平方米,建筑层高 1~6 层,建筑高度 7-24 米,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主体工程集中在每年的4中旬-10月中旬。施工期按366d(其中2025年183d,2026年183d)计,施工降尘用水按90d计,总取新水量为2.48万m3(其中2025年用水量为1.38万m3/a,2026年用水量为1.10万m3/a)。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项目所在地没有可供利用的再生水),《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项目水源井位于巴彦托海镇,属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一般平原区管控单元,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含水层可开采系数为0.7,水源井设计水位降深7.0m时单井出水量1577.31m3/d(57.57万m3/a),水源井出水量可以满足本项目核定后施工最大取水量91.93m3/d(年最大取水1.38万m3/a)的取水需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项目核定后年最大取水量1.38万m3/a,小于伊敏河地下水计算区内剩余可供水量,符合伊敏河地下水管控指标。项目施工用水全部消耗,无外排水,对外不设排污口,不存在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问题、不存在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户的影响问题,项目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不存在外排现象,退水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项目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