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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16H/202503-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伊敏露天矿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14 发布日期: 2025-03-14
关于《伊敏露天矿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14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水资许决〔2025〕02号

关于《伊敏露天矿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建设项目》准予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建设项目用水,取水总量为1.89万m³/a,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途为项目区综合生活用水和检修区锅炉补水。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附件:《伊敏露天矿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温克旗水利局                 2025年3月14日印发

伊敏露天矿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

检修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1月10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伊敏露天矿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审查。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内蒙古灵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2月28日,经专家复审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伊敏露天矿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项目区东北距伊敏河镇人民政府7.5km。项目区地理坐标范围为:东经119°41'1.94"~119°41'4.55",北纬48°33'14.76"~48°33'25.6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伊敏露天矿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区和检修区,总占地面积6.70hm2。其中检修区占地面积2.86hm2,生活区占地面积3.84hm2。建设总投资204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78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8月完工,建设期4个月。项目区现状有2眼水源井,其中1眼位于生活区,主要用于人员综合生活用水(井深为70m,井径280mm,坐标为东经:119°40′59.28″,北纬:48°33′12.0″),1眼位于检修区,主要用于锅炉补水及消防备用井(井深为60m,井径280mm,坐标为东经:119°41′7.01″,北纬:48°33′28.93″)。项目在籍总人数为548人,其中司机、检修工人515人,管理服务人员33人。工作制度为每年工作300d。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本项目生活区及检修区年运行时间为300d,锅炉年运行230天,经本次论证核定后总需新水量为1.89万m3/a(其中综合生活用水18833.76m3/a,锅炉补水23m3/a)。其中办公生活用水量为15.02m3/d,排水量为14.26m3/d;食堂用水量为21.92m3/d,排水量18.63m3/d;宿舍用水量为21.48m3/d,排水量为20.41m3/d;洗衣用水量为4.37m3/d,排水量为4.15m3/d;锅炉补水量为0.1m3/d,全部消耗。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取水水源地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平原中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径流区,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含水层可开采系数为0.7。可开采水资源量为5.30m3/a。满足日最大取水量62.88m3/d(1.89万m3/a)的取水需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量为57.45m3/d。综合生活产生的污废水量经各自排水管道收集后、食堂排水经隔油池隔油,与职工生活、浴室等排放的粪便污水,一并排入厂区化粪池,经厂区钢化玻璃化粪池收集,再由吸污车抽取拉运至伊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伊敏电厂生产用水。对外不设排污口。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不存在外排现象,退水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全厂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