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鄂温克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旺旺综合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经查,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柜台下层发现28个品种,243条卷烟。该批卷烟完好且呈条包状态。经鄂温克旗烟草专卖局对上述卷烟抽样送检,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卷烟为真品卷烟。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2025年4月23日,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经调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8个品种,243条卷烟,货值总额27990元。当事人的卷烟是分别从牙克石的超市一条或两条购买。没有销售记录,未发现销售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当事人陈述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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