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0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鄂温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肘花(酱卤肉制品自制)进行抽样检验,经辽宁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KCJ2500002-133),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内蒙古鄂温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肘花(酱卤肉制品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贰元壹角捌分(¥222.18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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