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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16H/202506-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6-06 发布日期: 2025-06-06
关于《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呼伦贝尔索伦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呼伦贝尔索伦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呼伦贝尔索伦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用水,取水总量为1.314万m³,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途为服务业生活用水。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附件:《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6月6日

 

 

 

 

 

 

 

 

 

 

 

 

 


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4月28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函询审查。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内蒙古绿色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5月15日,经专家复审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建设项目为已建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西苏木巴彦呼硕嘎查;行政区划隶属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9°51′11.04″,北纬48°52′08.15″。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有一座综合性的布里亚特部落民俗区,坐落敖包相会鄂温克文化园核心处,此部落由106个小包和一个大包组成,直径分别为4米的14个、6米的4个、8米的1个、15米1个、32.5米1个。在核心区内已修筑车行道,在核心区接待处有一停车场。民俗展示区占地386.51公顷综合服务区共占地50.76公顷敖包文化区鲜卑石板吉幕文化玻璃展示箱区占地35.6公顷、体育竞技区占地46.41公顷、保护培育区占地面积55.75公顷。项目区员工为120人,运行天数为90d,接待游客餐饮2000人,住宿1000人运行90d。项目总投资为296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1600万元,银行贷款10000万元,其它8000万元。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员工用水系统生活用水量为(540.00m3/a)6.00m3/d,污水量为(459.00m3/a)5.10m3/d。游客餐饮用水量为(5400.00m3/a)60.00m3/d,游客住宿为1000人,用水量为(7200.00m3/a)80.00m3/d,接待游客产生污水量为(10710.00m3/a)119.00m3/d。核定后本项目总用水量为13140.00m3/a,其中员工生活用水量540.00m3/a,游客餐饮用水量5400.00m3/a,游客住宿用水量7200.00m3/a,项目区取水采用自备井抽取地下水。生活污水经过防渗污水池沉淀处理后有污水车抽走,排放到污水处理厂处理。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自治区取水许可要求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取水水源为现有水源井,井深106.50m,井径219mm,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平原中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径流区,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水源地地下水总补给量为102.60m3/a(平均2810.96m3/d),含水层可开采系数为0.7。可开采水量为71.82万m3/a。单井出水量720m3/d。满足本项目日最大需水量146.00m3/d要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量为124.10m3/d(11169.00m3/a)。生活污水经不渗不漏化粪池、防渗污水池沉淀处理后,有污水车抽走,运往污水处理厂处理,不涉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问题。对外不设排污口。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不存在外排现象,退水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项目运行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