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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16H/202506-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6-06 发布日期: 2025-06-06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项目用水,年取水总量为0.7611万m³,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途为项目生产用水0.7071万m³;生活用水0.054万m³。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6月6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4月28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函审。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华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5月8日,经专家复审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项目为已建项目,项目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嘎查奶牛村(经济开发区南侧),交通便利。现有1眼自备水源井,无其他用水户进行取水,水源井坐标:东经119°42′52″,北纬49°08′24″,井径DN200,井深50m。建设内容:肉制品加工生产线、奶茶粉生产线、奶酪制品生产线、办公室、职工宿舍、餐厅、冷库、包装间等。鄂温克族自治旗龙耀草原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产品:风干牛肉干、奶茶粉、奶酪及其相关制品。风干牛肉干年生产能力20t,奶酪年生产能力30t,奶茶粉生产能力15t。本项目劳动定员30人(厂区涉及住宿人员10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生产人员25人,本项目每年运行300天。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核定后职工食堂用水1.2m3/d(折合360m3/a),排水量为0.96m3/d;宿舍用水量为0.6m3/d(折合180m3/a),其用水排水量为0.54m3/d;风干肉制品生产用水指标6.0m3/t,风干肉制品生产用水120m3/a;奶酪用水指标12m3/t,奶茶粉(参照乳粉)用水指标35m3/t,奶酪用水360m3/a,奶茶粉用水525m3/a,锅炉房用水6066m3/a。项目年用新水量7611m3/a,其中生活用水取地下水540m3,生产用水取地下水7071m3。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报告表》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本项目取水水源地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平原中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径流区,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按照全国水资源评价技术细则中有关地下水可开采量的确定方法,确定地下水含水层可开采系数均为0.7。由此可得,本项目地下含水层水资源可开采量为17.36m3/a。当水位降深为2.5m时,单井出水量为335.39m3/d,可满足本项目总取水量35.48m3/d的要求,取水是有保证的。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生产、生活用水取自本项目区院内地下水,取水量为7611m3,论证范围0.01km2影响半径58.2m,取水井是项目区自备井。该取水水源井不存在其他取用水户,项目区对地下水的开釆不存在对水源地周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对区域水(环境)功能无影响,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甚微。

2、生产生活污水1806m3/a经玻璃钢化粪池沉淀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海拉尔区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不存在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问题,本项目各项用水取自项目区院内地下水,用水量小,产生的污水全部排入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对环境生态的没有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全厂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