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东驾驶冀B6H288号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发布时间:2025-06-17
来源:旗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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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3日07时21分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外环路警苑小区处路检路查时当场查获当事人王振东。当事人王振东驾驶冀B6H28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沙子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运输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导致路面扬撒,当事人王振东驾驶货车运输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的违法事实清楚 。当事人王振东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的规定,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王振东初次违反规定,行为较轻决定给予当事人王振东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