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0Q47VJ80
住所:大雁镇雁北区迎宾街22栋南侧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志友
身份证件号码:1xxxxxxxxxxxxxxxx3
2025年4月25日,我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经营场所冷藏柜中摆放有无标识的散装食品:豆块,5包;豆卷,17袋。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无标识的散装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对扣押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4月25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我所正式立案调查。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经营者刘志友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营者刘志友承认经营场所摆放的上述食品未张贴标识,对食品销售货架上的上述食品为无标识的散装食品没有异议。
经查,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经营场所摆放的无标识的散装食品均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在牙克石市滦珑香食品加工厂购进,已提供进货台账记录,1.豆卷共购进20袋,进货价格为1.5元/袋,销售价格为2元/袋,销售3袋,剩余17袋;2.豆块共购进5包,进货价格为2.5元/包,销售价格为3元/包,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55元(食品销售价格X扣押食品数量)。违法所得为6元。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标识不全的散装食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解除扣押(鄂市监解强[2025]DY0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志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2025年4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一张,当事人已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经营场所摆放无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2025年5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场所摆放无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提供进货台账、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蒙古自治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市监罚告〔2025〕DY0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初次违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能够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对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给予一般性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七)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意新蔬菜水果商店涉嫌销售无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