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行政执法单位、驻旗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工作要求,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结合我旗工作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即日起启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
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作为旗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旗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管理和使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
特此通知
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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