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幼儿园新建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温克族自治旗教育局: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教育局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幼儿园新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鄂温克族自治旗教育局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幼儿园新建项目用水,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途为项目区施工用水,2025年施工期排水量为0.72万m3,生产用水为0.0911万m3。项目运行后主要用途为生活用水和绿化用水,年取水总量为0.3220万m³/a。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临时取水完毕后,请你单位自行封闭水源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保护好地下水资源不受污染,封井时需先用河流石垫于底层,再使用水泥填堵,封井后不能存在渗水、裂隙等问题。自备水源井封堵过程需拍摄照片,待封井全部完成后,将封井材料(图片、位置坐标、说明材料等)一并反馈至我局。
附件:《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幼儿园新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6月24日印发
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幼儿园新建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3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幼儿园新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审查。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胜日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6月6日,经专家复审基本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鄂温克旗锡尼河西苏木幼儿园新建项目拟建地点位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西苏木。项目区西北南均为学校,东为乡镇道路。幼儿园建设在校园内与义务教育学校混合使用,不需重新划拨土地。幼儿园建设占地面积10000㎡,拟建一栋教学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500㎡,二层框架结构,门房1座,总建筑面积60㎡。同时建设项目所需的室外地面硬化、绿化、儿童游乐区、种植园、塑草场地、伸缩电动门、院墙和室外管网等附属设施营。在幼儿园内拟建1眼自备水源井作为项目生活用水水源及消防用水;绿化用水为处理后生活污废水;拟建水源井坐标为东经119°46′43″,北纬48°56′21″。幼儿园年实际运行时间约为280天。项目定员127人,其中幼儿学生115人,专任教师8人,保教人员4人。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
施工期基础施工降排水场地内配备6台50m³/h潜水泵进行抽水,预计3天、每天按8小时进行降排计算,排水量7200m³,其中部分暂存场区内用于项目施工生产使用,剩余部分通过管网排至项目区东侧河道内。
施工生产用水包括砖混结构用水和道路洒水,施工期无生活用水,总用水量为911.77m³(使用基础施工降排水存储部分),用水集中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至9月20日,平均每天用水量为9.80m³/d。
项目运行期生活用水量为3220m³/a(11.50m³/d),全年用水时间按照280d;绿化用水量为350m³/a(2.50m³/d),全年用水时间按照140d,绿化用水取用预处理后生活污水,不使用新水。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项目所在地没有可供利用的再生水),《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施工生产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项目取水水源地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平原中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径流区,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按照全国水资源评价技术细则中有关地下水可开采量的确定方法,确定地下水含水层可开采系数均为0.7。由此可得,本项目地下含水层水资源可开采量为32.58万m³/a。
项目拟建一眼自备水源井供水,开采状态设计水位降深1m时单井出水量为917.83m³/d,补给量1275.30m³/d、可开采量892.71m³/d,不论是设计水位降深情况下的单井出水量,还是地下水补给量、可开采量,均可以满足本项目核定后运行期日取水量11.50m³/d的取水需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项目核定后年最大取水量3220m3/a,小于伊敏河地下水计算区内剩余可供水量,符合伊敏河地下水管控指标。项目施工用水全部消耗,无外排水,对外不设排污口,不存在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问题、不存在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户的影响问题,项目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不存在外排现象,退水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项目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