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改建项目(辅助提升及运输系统无轨化改)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5-06-27
来源: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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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改建项目(辅助提升及运输系统无轨化改)节能报告的请示》(敏东一矿〔2025〕83号)文件及相关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试行碳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发改环资字〔2023〕500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44319.03万元,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敏东一矿工业场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在矿井工业广场内东南侧设置缓坡斜井井口,井口标高710.3m。井筒总长度5398m,分为岩层段和煤层段两部分,其中:缓坡斜井(岩层段)长度为2513m,采用泥水平衡盾构施工,断面为圆形,内径5.6m,支护厚度0.45m,外径6.5m,按-6°倾角由井口向南掘进至 457m标高见16-3煤层;缓坡斜井(煤层段)长度2885m,由综掘机施工,断面为直墙半圆拱形,净宽5.6m,净高4.3m,支护厚度0.15m,由井底车场东翼轨道大巷开口,沿16-3煤层向南定坡掘进至 457m标高,通过新掘平巷与缓坡斜井(岩层段)贯通,井筒内布置有躲避硐室、错车硐室和失速拦截硐室。地面配套新建井口房、空气加热室、无轨胶轮车库及保养间等辅助用房。项目概算投资44319.03万元,建设工期约38个月。
二、节能审查情况
本项目消耗的能源及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热力、柴油、水。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175.70tce;等价值1754.12tce。消耗电力323.781 104kWh,折标系数1.229tce/万kWh,当量值折标准煤量为397.93tce;折标系数3.015tce/万kWh,等价值折标准煤量为976.20tce;
消耗热力22564GJ,折标系数0.03412kgce/GJ,当量值折标准煤量为769tce;等价值折标准煤量为769tce;
柴油5.24t,折标系数1.4571tce/t,当量值折标准煤量为7.63tce;折标系数1.4837tce/t,等价值折标准煤量为7.78tce;
水4680m³,折标系数0.0857,当量值折标准煤量为1.14tce;等价值折标准煤量为1.14tce;
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占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m=-0.18838%。本项目m=-0.18838,m≤1,可知本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影响较小。
项目增加值能耗影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单位GDP能耗的比例为-0.6860%。则与上表对比可知,本项目n=-0.6860,n≤0.1,可知本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完成节能目标影响较小。
三、审查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工作。
1. 严格落实“两个先进”要求。本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要优于同行业水平。电机、泵类、变压器、风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2. 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减少大功率设备频繁启停,进一步加强余热余能资源回收利用,减少碳排放量。
3. 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能耗、实际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落实能耗强度影响化解承诺。
4. 规范开展节能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三)请你单位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全部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投产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