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案件公示
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507-00003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25 发布日期: 2025-07-25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25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监处罚〔2025Y05号


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康之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4MAEE2FBY5J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新源二小区点式门市房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琪升                   

身份证号码:4**************717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匿名举报人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康之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所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存在虚假宣传情况的投诉,举报人叙述该店经营的场能电脑治疗仪具有调理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及糖尿病等功效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张文英、雷鸣到达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一楼大厅及房间内正在进行艾灸服务。二楼现场有五位老年人坐在椅子上接受该店提供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体验服务。现场群众体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名为“场能电脑治疗仪”,产品注册证编号为豫械注准20172260795,型号为TD-A6型,产品编号为101250316721,生产日期为2025-3-31,生产企业为河南九合一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原发性Ⅰ期高血压病及肩周炎、骨关节退行性病变引起疼痛的辅助治疗。现场接受服务的一位群众叙述:商家介绍使用这款仪器可以管挺多毛病,颈椎腰椎、肚子难受、还有妇科病,还可以调理各种小毛病。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

当事人于店内宣传的场能电脑治疗仪具有调理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及糖尿病等功效,可以管颈椎腰椎、肚子难受、还有妇科病,还可以调理各种小毛病。”的叙述与该产品实际的适用范围不符。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登记的举报工单1份(1页),举报人提供的现场录音1份(时长为58分29秒),证明当事人收到举报相关情况;

2.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音像记录1份(3段视频),现场调取的宣传视频1份,证明该店虚假宣传相关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2025年5月1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4.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该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店的合法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该店提供体验和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场能电脑治疗仪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9份(9页),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进货票据1份(1页),生产厂家资质1份(4页),证明所销售和体验的产品的相关信息。

6.该店进行宣传所发放的传单1份(2页)。

本案收取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本局认为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康之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认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经营时间较短,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的”的情节,综合考量该店铺经营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康之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