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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59Y/202508-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规范和调整血液产品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8-08 发布日期: 2025-08-08
关于规范和调整血液产品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展和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临床用血需求,结合临床用血实际,对我区临床用血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及耗材等相关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三、血液产品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

四、调整“洗涤红细胞(手工)”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60元;调整“病毒灭活冰冻血浆(新鲜、单采同)”项目,收费标准为120元/100ml。

五、调整“血液滤白处理费”和“血液辐照处理费”计价单位为“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六、新增“洗涤红细胞(机洗)”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620元。

七、取消手工浓缩白细胞、手工白细胞血小板悬液、手工少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外周造血干细胞采集、血液置换、标准血清、特殊抗血清等项目。

八、采供血机构为辖区内医疗机构供血,应与医疗机构签订送血计划。对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对计划外送血,费用由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计划外送血费由医疗机构负担,不得向患者收取。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0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及相关收费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1575号)自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规范血液产品名称及收费标准

2.取消部分血液产品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