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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508-00001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案件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8-11 发布日期: 2025-08-11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公示

 

案件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利东购物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利东购物超市行政相对人类型: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0NRHKU45  

执法主体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

决定书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鄂市监不罚2025〕B-1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2025725

处罚类别: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利东购物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购进的食品无法通过观察感官性状来判断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且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等,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如下:

1、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