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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59Y/202401-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类
发布机构: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行政处罚(486项)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行政处罚(486项)
发布时间:2024-01-11 来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清单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权限划分
1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条例规定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条例规定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常务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条例规定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行为的处罚
2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局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3 对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行为的处罚
4 对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5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为的处罚
6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7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行为的处罚
8 对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9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10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11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部第55号令公布)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部第55号令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12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行为的处罚
13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14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15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1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1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1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19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20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21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22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2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24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25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26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27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28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挪作他用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29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30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31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32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33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34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35 对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的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36 对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37 对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擅自营业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处罚
38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39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
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40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
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41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
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行为的处罚
42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
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43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44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行为的处罚
45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46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47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的处罚
48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49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行为的处罚
50 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51 对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52 对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行为的处罚
53 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54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55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56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57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5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59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60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61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6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6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6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的处罚
65 对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处罚
66 对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67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
6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69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70 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71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72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者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73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74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计生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处罚
7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计生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76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77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计生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78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79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80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81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17年2月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公布)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的处罚
82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17年2月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公布)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83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17年2月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公布)
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有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84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85 对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86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87 对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88 对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89 对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90 对于血站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于血站未按有关规定处理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91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92 对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93 对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94 对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行为的处罚
95 对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96 对于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于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于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97 对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98 对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对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99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00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101 对医疗机构具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102 对医疗机构具有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103 对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2.【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的处罚
104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105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106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107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行为的处罚
108 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109 对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110 对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11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处罚
112 对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的处罚
113 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114 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115 对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116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117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118 对医疗机构违反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违反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违反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19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行为的处罚
120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121 对医疗机构具有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行为的处罚
122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123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124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125 对医疗机构具有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具有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具有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行为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行为的处罚
127 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28 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129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30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31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32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133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3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13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136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3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138 对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139 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140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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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处罚
141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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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142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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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143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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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144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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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145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146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147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六)造成传染病的医原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148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149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50 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151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152 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153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154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155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156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157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158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2013年月29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159 对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8年5月12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160 对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8年5月12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161 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8年5月12日颁布(卫生部令第31号)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162 对城镇所有驻地单位未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城镇所有驻地单位未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城镇所有驻地单位未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163 对设明显禁烟标志的指定地点吸烟和未设明显禁烟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的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并设明显的禁烟标志:(一)影剧院、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二)旅客列车、公共汽车车内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的等候室;(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未成年人集中的活动场所;(四)医院、大中型商场、礼堂、会议室等场所;(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设明显禁烟标志的指定地点吸烟和未设明显禁烟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设明显禁烟标志的指定地点吸烟和未设明显禁烟标志的处罚
164 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十八条 第一款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165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参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四害工作不认真,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参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参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参加除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的处罚
166 对所有单位和个人,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所有单位和个人,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所有单位和个人,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167 对生产和销售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必须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厂名、厂址;灭鼠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自1998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器械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加强消杀病媒生物药械的管理。生产和销售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必须具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厂名、厂址。灭鼠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生产和销售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必须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厂名、厂址;灭鼠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生产和销售灭鼠药物、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必须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厂名、厂址;灭鼠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的处罚
16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16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17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的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17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17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17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处罚
174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175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176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行为的处罚
17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行为的处罚
17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17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180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181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182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183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184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185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18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18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18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行为的处罚
189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条 第二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190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七十条 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
191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92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193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194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19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196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的处罚
197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198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199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200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201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的处罚
202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203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行为的处罚
204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附随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置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附随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附随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205 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206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207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处罚
208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209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的处罚
210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211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212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行为的处罚
213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214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215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216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217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行为的处罚
218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219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列行为的处罚
220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221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222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23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224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225 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226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227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22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229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230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231 对非法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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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非法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232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233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条例规定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条例规定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条例规定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23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23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236 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23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行为的处罚
238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行为的处罚
23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行为的处罚
24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24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242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243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244 对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245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246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行为的处罚
247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248 对实验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实验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实验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249 对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250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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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251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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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252 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第四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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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253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行为的处罚
254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255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256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257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258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259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019年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60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261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拒绝卫生监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262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263 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264 对医疗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265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266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267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268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的处罚
269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行为的处罚
270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的,未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未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的,未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未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提出或者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的,未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未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271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
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272 对违反条例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违反条例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273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27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处罚
275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健委员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276 对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277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条例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条例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条例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278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279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处罚
280 对医务人员具有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第十九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 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 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务人员具有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务人员具有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281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的处罚
282 对医务人员具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务人员具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务人员具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为的处罚
283 对医务人员具有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务人员具有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务人员具有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的处罚
284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碘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285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286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28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28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289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290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29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292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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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293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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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294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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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的处罚
295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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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296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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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297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298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_x005f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299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300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301 对学校未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学校未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学校未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302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六条 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303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304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305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0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30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30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30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310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311 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31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31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314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31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31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31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318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319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32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32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32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323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324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月27日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2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325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326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327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328 对医疗机构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或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或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或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329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330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331 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332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333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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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33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为的处罚
335 对违反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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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违反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33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行为的处罚
33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33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行为的处罚
33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34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的处罚
34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行为的处罚
342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的处罚
343 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34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34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34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347 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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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348 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349 对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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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行为的处罚
350 对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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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351 对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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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352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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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2020年4月2日修订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353 对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处罚
354 对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处罚
355 对中医医疗机构有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中医医疗机构有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中医医疗机构有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356 对中医医疗机构有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中医医疗机构有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中医医疗机构有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357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施行。(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58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生活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生活用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生活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359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360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361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处罚
362 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363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的处罚
364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365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366 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行为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行为的的处罚
367 对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68 对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69 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7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71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372 对单采血浆站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373 对单采血浆站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374 对单采血浆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375 对单采血浆站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376 对单采血浆站存在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存在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存在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的行为的处罚
377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行为的处罚
378 对单采血浆站存在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存在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存在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的处罚
379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380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行为的处罚
381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行为的处罚
382 对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为的处罚
383 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的处罚
384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行为的处罚
385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3.【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键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行为的处罚
386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及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
第十六条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及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及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387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以及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
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3.【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17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公布)
第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以及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以及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88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89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90 对医师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391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392 对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行为的处罚
393 对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394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395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396 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
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3.【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17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公布)
第十九条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香港、澳门、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97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39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399 对违反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条款中所指条例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所指“条例第三十四条”为现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七条。】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违反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400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注:条款中所指条例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所指“条例第三十一条”为现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条。】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401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注:条款中所指条例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所指“条例第三十二条”为现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五条。】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处罚
402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
第三条 第三款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条款中所指条例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所指“条例第三十五条”为现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八条。】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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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403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404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405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406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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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407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的的处罚
408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H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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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为的处罚
409 对单采血浆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的处罚
410 对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411 对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412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413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414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的处罚
41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香港、澳门、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17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公布)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香港、澳门、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香港、澳门、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416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17年2月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公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417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41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419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420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421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422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行为的处罚
423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行为的处罚
424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425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426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行为的处罚
427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428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429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430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431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有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有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432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433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434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435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等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436 待定 对违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违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437 待定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438 待定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439 待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440 待定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441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3.【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442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443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444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445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446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447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有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448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449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450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451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452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453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454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455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456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457 待定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458 待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459 待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460 待定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461 待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62 待定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463 待定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464 待定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465 待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466 待定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467 待定 对用人单位违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违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468 待定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469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470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471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472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473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第八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474 待定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75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476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477 待定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478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8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479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9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480 待定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9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481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9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482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9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483 待定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9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484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9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485 待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罚。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486 待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