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秩序,根据《鄂温克旗政务服务局投诉制度》《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投诉协调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处理、回复投诉。
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当事人和投诉人认为本次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人员行为不端、态度恶劣的,有权依法投诉。
三、投诉人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投诉个人的,先由被投诉人进行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被投诉人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协调办公室投诉。
四、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五、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六、投诉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投诉案件办理台账》,及时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汇报情况。
七、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由中心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八、对于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投诉和质疑的,投诉接待人员受理后,应及时上报,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结果作为处理依据。
九、投诉接待人员在投诉处理后,将结果第一时间回复投诉人,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十、投诉接待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对投诉人采取传真、来访、电话质疑等方式进行非正式投诉的,投诉接待人员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
十二、对于不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说明情况,告知投诉人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作投诉书说明:
1、提交投诉书时间不得超过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2、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书内容规定的,不能提供合法证据来源的,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诉书视为无效投诉,本机关不予受理。
3、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视为无效投诉事项。
5、每个投诉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投诉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不能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或提供与投诉事项不相关联证据的,本机关不予采信。
6、本机关不予采信与投诉事项无关的陈述和说明。投诉人应对投诉书中虚假、不实的内容以及诋毁性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7、代理人办理投诉时,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投诉书中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机构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8、对处理投诉事项可能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投诉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投诉案件办理台账
时间 | 投诉人姓名 |
| 电话 |
|
| 被投诉人姓名 |
| 电话 |
|
投诉
受理人 |
| 投诉理由 |
| 投诉方式 |
|
事
情
经
过 |
|
调查
核实
情况 |
|
责
任
认
定 |
|
处
理
结
果 |
| 备注 |
|
投诉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