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年驾驶陕AN5766号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旗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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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5日10时00分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惠普小区处当场查获当事人姚志年。经调查当事人姚志年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陕AN5766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鄂温克族自治旗X358线三道湾处装载货物至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草原明珠附近,当事人姚志年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姚志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载量基准》当事人姚志年的违法行为轻重等级属于较轻,初次被查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姚志年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