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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31 发布日期: 2025-07-31
关于《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31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白城汇鹏商贸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用水,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取水用途为服务业生活用水,取水总量为0.3629万m³/a。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附件:《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7月31日

 

 

 

 

 

 

 

 

 

 

 

 

 

 

 


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6月2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函审。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华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7月3日,经专家复审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位于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公铁立交桥北侧,S203道路西侧,两伊铁路东侧。白城汇鹏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物流项目属已建项目,规划用地面积406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501平方米。项目区院内现有1眼自备水源井,水源井坐标:119°47′20″,48°38′14″,井径DN110,井深90m。经营范围:煤炭、焦炭、粉碳灰、炉灰、灰石、建筑材料、机电材料、脱硫石膏、水渣、水泥熟料、钢筋水泥、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有毒危化产品除外)零售;仓储(不包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仓储)、物流(不包含快递业务)。项目劳动定员60人,本项目每年运行300天,供暖期200天。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员工餐饮用水3.6m3/d(折合1080m3/a),排水量为864m3/a;住宿用水量为1.8m3/d(折合540m3/a),排水量为432m3/a;供热期用水量6.95m3/d(折合1389.3m3/a),排水量100m3/a;办公用水量2.07m3/d(折合620m3/a),排水量558m3/a;项目年用水量为3629.3m3/a。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项目取水水源地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平原中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径流区,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按照全国水资源评价技术细则中有关地下水可开采量的确定方法,确定地下水含水层可开采系数均为0.7。本项目地下含水层水资源可开采量为110.24m3/a。满足日最大取水量14.42m3/d(3629.3m3/a)的取水需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本项目年退水量1954m3/a,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吸污车抽取拉运至伊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伊敏电厂生产用水。对外不设排污口。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不存在外排现象,退水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全厂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