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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31 发布日期: 2025-07-31
关于《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31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用水,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项目运行后取水用途主要为生产、生活用水,取水总量为1.16万m³/a(其中:生活用水0.02m3/a,生产用水1.14万m3/a)。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附件:《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7月31日

 

 


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7月2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函询审查。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黑龙江省泓泽检测评价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7月30日,经专家复审基本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鄂温克旗兴邦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巴彦托海嘎查,属已建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包括一个屠宰加工牛羊的屠宰场,其中包含牛羊屠宰加工车间、冷酷、办公室、员工宿舍及食堂、污水处理设备等;项目与2016年3月-2016年8月已建完成。厂区占地面积11000m2年约屠宰牛6655头、屠宰羊24200只,总投资1200万。项目每年8月中旬-12月中旬集中屠宰4个月(121d),屠宰期间需要雇佣15名工人,非屠宰期间有2名工作人员值守。项目区内已建1眼水源井(坐标:东经119.720870,北纬49.126852,WGS84坐标系),项目取水分为生产取水和生活取水,井径DN300,井深120m。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屠宰期用水(121d)职工食堂用水0.90m3/d(折合108.90m3/a),排水量为0.72m3/d。宿舍用水量为0.60m3/d(折合72.60m3/a),其用水排水量为0.54m3/d。屠宰牛用水46.75m3/d(折合5656.75m3/a),排水量为42.08m3/d。屠宰羊用水36m3/d(折合4356m3/a),排水量为32.40m3/d。地面冲洗用水11.36m3/d(折合1374.56m3/a),排水量为10.80m3/d。非屠宰期用水(244d)宿舍用水量为0.08m3/d(折合19.52m3/a),其用水排水量为0.07m3/d。总用水量为1.16万m3/a,其中:生活用水0.02m3/a,生产用水1.14万m3/a。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项目水源井位于巴彦托海镇巴彦托海嘎查,地处鄂温克族自治旗平原、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径流区,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按照全国水资源评价技术细则中有关地下水可开采量的确定方法,确定地下水含水层可开采系数均为0.7,项目地下含水层水资源可开采量为24.23m3/a。该取水水源井平均日补给量948.49m3/d,完全可以满足项目最大日取水量95.61m3/d的取水需求,因此本项目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本项目生产、生活用水取自本项目区院内地下水,年取水量为1.16万m3,论证范围0.01km2,2倍影响半径43.98m,该取水水源井不存在其他取用水户,项目区对地下水的开釆不存在对水源地周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对区域水(环境)功能无影响,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甚微。项目生产生活污水排水总量为1.05m3/a(86.54m3/d),排入化粪池,经化粪池沉淀预处理后,定期由污水车运送至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海拉尔区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退水不会对水环境和其他用水户产生不利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项目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