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旗水利局> 办理结果
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16H/202508-00003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加油站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8-22 发布日期: 2025-08-22
关于《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加油站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2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加油站项目》准予水行政

许可决定书

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加油站: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加油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加油站建设项目用水,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项目运行后取水用途主要为生活用水,取水总量为0.3043万m³/a。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附件:《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

加油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8月22日

 

 

 

 

 

 

 

 

 

 

 

 

 


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

加油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7月24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加油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函审。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华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8月5日,经专家复审基本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呼伦贝尔海农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加油站项目属于已建项目,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S201省道146公里处,交通便利。项目占地面积为2750m2,总投资1098万元。项目劳动定员10人,本项目每年运行300天,采暖周期200天。项目生活用水由现有1眼自备水源井,采用深井泵提水,经泵房加压后送至各用水环节,水源论证范围内无其他用水户取水,本项目取水分为生产取水和生活取水,水源井坐标:东经119°39'33.76",北纬49°06'3.09",井径DN200,井深120m。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职工食堂用水0.4m3/d(折合120m3/a),排水量为0.32m3/d。宿舍用水量为0.36m3/d(折合108m3/a),其用水排水量为0.324m3/d。办公用水量为1.55m3/d(折合465m3/a),其用水排水量为1.395m3/d。公厕用水全年接待总人数300000人次,年取水量1800m3/a,年耗水量180m3/a,年退水量1620m3/a。采暖用水量为550m3/a。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施工生产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本项目取水水源地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平原中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径流区,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按照全国水资源评价技术细则中有关地下水可开采量的确定方法,确定地下水含水层可开采系数均为0.7。本项目地下含水层水资源可开采量为57.2m3/a。

项目利用1眼水源井取水。当水位降深为1.2m时,单井出水量为1096.16m3/d,完全可满足本项目日最大取水量11.06m3/d的要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本项目共取用项目区内地下水3043m3,在项目区内地下水系统供水能力中占比很小,论证水源井目前无其他用水户,项目区对地下水的开釆不存在对水源地周边用水户的影响。项目年退水量2331.7m3/a,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海拉尔区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对外不设排污口,也不存在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问题。产生的污水全部排入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故对环境生态的没有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项目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