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决定在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二、自2025年8月1日起,巴彦托海中路以南,天骄大街以北,沿河路以西,南兴路以东围合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示意图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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