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袋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11月28日于海拉尔区鑫老丁塑料制品商店购进16000个塑料袋,购进价0.09元/个,共计1440元。通过其销售记录计算其违法所得共计2693.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叁元陆角柒分(¥2693.67元); 2.没收3173个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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