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布和特木尔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鄂卫健医罚〔2025〕3号 违法行为类别:医疗卫生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鄂卫医证保决〔2025〕2号)中的70袋药品,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 违法事实:布和特木尔从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伊敏煤电小区28号楼12号车库内未取得医疗机构《诊所备案凭证》开展诊疗活动。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5日 处罚有效期: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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