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结果
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59Y/202509-00007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通报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仁康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填写病历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01 发布日期: 2025-09-01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仁康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填写病历案
发布时间:2025-09-01 来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结果: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仁康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填写病历案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鄂卫健医罚〔2025〕4号
违法行为类别:医疗卫生
处罚类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违法事实: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内科医师王丽琴对6月9日9时收治的患者王玉芝及11时40分入院患者周毛香的入院记录,匀未按规定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
违法依据: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七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管病历资料。
处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28日
处罚有效期: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