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监处罚〔2025〕Y07号
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坡东肉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DPGPRR1L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滨河区30号楼1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海龙
身份证号码:1****************8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坡东肉包店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店内厨房卫生不够整洁,未使用脚踏式带盖垃圾桶,未设置食品添加剂专柜,未使用食品级容器盛装食品原料,未设置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同时,店内后厨食品原料存储区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部分已开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负责人吕坤龙到达现场陪同核查。现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鄂市监强制〔2025〕Y04号)。
经查:
1.该店厨房的地面、水池等卫生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未使用脚踏式带盖垃圾桶,未设置食品添加剂专柜,未使用食品级容器盛装食品原料,未设置防蝇防鼠设施。
2.该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
3.该店后厨食品原料存储区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麦味宝牌新奥尔良烤翅腌料1袋,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扣押时未开封,已过期141天;粒粒香牌咖喱味王调味料1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月7日,保质期18个月,扣押时已开封,已过期365天;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1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月12日,扣押时已开封,已过期422天。因当事人遗忘产品价格,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麦味宝牌新奥尔良烤翅腌料在本地区市场平均售价为20元每袋,粒粒香牌咖喱味王调味料在本地区市场平均售价为36元每袋,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在本地区市场平均售价为17元每袋,产品总货值为73元。当事人因进货票据已遗失,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主要经营内容为早餐,包括包子、饼、汤等,同时有麻辣烫、炸串相关餐饮服务内容。
4.该店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7月7日扣押的3件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未提供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鄂温克族自治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1份(4页),现场音像记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7日拍摄的过期食品照片打印件1份(4页),证明涉案物品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7日制作的第1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25年7月15日制作的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厨房内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2025年7月7日提供的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本案收取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本局认为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8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坡东肉包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1.该店厨房的地面、水池等卫生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未使用脚踏式带盖垃圾桶,未设置食品添加剂专柜,未使用食品级容器盛装食品原料,未设置防蝇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
2.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3.当事人后厨食品原料存储区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4.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查,当事人未使用脚踏式带盖垃圾桶,未设置食品添加剂专柜,未使用食品级容器盛装食品原料,未设置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等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后厨食品原料存储区存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的麦味宝牌新奥尔良烤翅腌料1袋未开封且与该店实际经营食品无关,可以认定为未投入使用;粒粒香牌咖喱味王调味料1袋和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1袋均已开封,与该店实际经营食品存在关联,且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两种调料未使用,因此推定为存在过错。
鉴于当事人涉案物品较少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的”的情节。综合考量该店铺经营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1)警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麦味宝牌新奥尔良烤翅腌料1袋,粒粒香牌咖喱味王调味料1袋,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1袋;
(2)罚款30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麦味宝牌新奥尔良烤翅腌料1袋,粒粒香牌咖喱味王调味料1袋,太太乐牌鲜味宝调味料1袋;
3.罚款3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