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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509-00021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蚝想你串咖涉嫌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17 发布日期: 2025-09-17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蚝想你串咖涉嫌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714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收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51150****0**************19),投诉内容“位置:鄂温克族自治旗龙景庭院三期西门,商家名称:耗想你串咖。市民表示商家630号发布的视频,表示将生蚝倒到马路上,还被店内客人在上面小便,市民表示商家售卖被尿过的生蚝。市民有佐证。诉求目的:对商家进行处罚对商家进行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在网络上发现多起“蚝想你串咖生蚝尿尿”视频。针对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开展核查处置。

2025715日,针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蚝想你串咖开展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依法提供生蚝购进记录和销售情况。

2025716日,针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依法提供了生蚝购进记录、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报告,并对生蚝去向进行了解。

2025718日,针对当事人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加工区混乱,已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市监责改〔2025B-29号)》,724日,经验收已符合要求。

2025721日,针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该店网络硬盘录像机。22日,向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下达《协助调查函(鄂市监协查〔2025B-1号)》,委托其调取硬盘录像。7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硬盘录像调取完成,执法人员取回录像同时将网络硬盘录像机送回当事人店铺,由经营者签收。

202586日,针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

经查:

1.该店将食品(生蚝)倾倒在地面上情况属实,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已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等材料,生蚝为2025628日从东港市刘嵩贝类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5+规格1件,重量60斤,单价5.2元,312/箱,购进6+规格1件,重量30斤,单价7.3元,219/箱,购进产品拼箱后共为1箱,购进价格合计566元。

2.该店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制作的生蚝为两个品类,店内菜单上标注为时价,经当事人确认,炭烤大肥蚝均价7/个;压锅肥蚝均价16.9/盘(12个)。根据执法人员核对监控录像,炭烤大肥蚝约销售35个,压锅肥蚝约销售20盘,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结合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的情况,故货值金额估算为5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并强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规定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指“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该规定已废止但仍具有参考价值,违法所得是指包含成本和利润的成品销售收入即销售价格,综上所述,认定违法所得为583元。

根据询问调查笔录和该店监控录像,2025630日凌晨确有一名醉酒男子在该店门口倾倒生蚝处小便且当事人清楚知晓此事,当事人表述“30日凌晨2点左右看见有一位客人对着生蚝小便,因为我觉得影响不好所以没报警,然后我给我朋友打电话让她来帮我忙,我将被小便的生蚝用盆端进屋然后装到袋子里面,和我朋友一起去扔掉了”,当事人提供了一段扔掉生蚝视频,该视频无时间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原视频和扔生蚝具体时间、地点和人物信息,针对此段视频我局不予采信。且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视频,说自己知晓有客人在生蚝上小便的情况。

经执法人员核对该店网络硬盘录像机监控录像,该店将含有尿液的生蚝重新清洗进行生产加工,而这些生蚝已有消费者食用。具体时间线如下:

629日下午18:50生蚝到货

630日凌晨00:34将生蚝倾倒在地上

630日凌晨03:06男子在生蚝上小便

630日凌晨03:09第一次将被小便生蚝装盆端进厨房

630日凌晨03:13第二次将被小便生蚝装盆端进厨房

630日凌晨03:14在厨房清洗生蚝

630日凌晨03:20第一次将清洗生蚝装盆端进厨房

630日凌晨03:24第一次将清洗生蚝放在门口海鲜水池内

630日凌晨03:26第二次将清洗生蚝装盆端进厨房

630日凌晨03:29第二次将清洗生蚝放在门口海鲜水池内

630日凌晨03:30第三次将清洗生蚝装盆端进厨房

630日凌晨03:34第三次将清洗生蚝放在门口海鲜水池内

630日凌晨03:42第三次将被小便生蚝装盆端进厨房倒在水池内

630日凌晨03:44第四次将清洗生蚝装盆端进厨房

630日凌晨03:44第四次将清洗生蚝放在门口海鲜水池内

630日凌晨03:48将清洗生蚝放在冷鲜柜内

630日下午17:21将厨房水池内生蚝放在海鲜水池内

630日下午17:26将厨房水池内生蚝打包放在冷鲜柜

630日晚上21:05从海鲜水池内将生蚝拿进厨房加工

630日晚上21:11在厨房内加工完毕(蒸煮)

630日晚上21:12将蒸煮好生蚝上菜(门口桌)

630日晚上21:13从海鲜水池内将生蚝拿进厨房加工

630日晚上21:23从海鲜水池内将生蚝拿进厨房加工

630日晚上21:26在厨房内加工完毕(蒸煮)

630日晚上21:27将蒸煮好生蚝上菜(一楼桌)(二楼桌)

630日晚上21:28在厨房内加工生蚝(开壳),烤制生蚝

630日晚上21:45将烤制好生蚝上菜(二楼桌)

630日晚上21:50从海鲜水池内将生蚝拿进厨房加工

630日晚上21:57在厨房内加工完毕(蒸煮)

630日晚上22:00从海鲜水池内将生蚝拿进厨房加工

630日晚上22:06将蒸煮好生蚝上菜(门口桌)

由于摄像头时间并不完全一致,登记时间误差在一分钟内,统计至630日晚上22

3.该店产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情况属实,当事人店内菜单上生蚝标注为时价,未明确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有询问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情况属实。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名单、财物清单和协助调查函,证明监控录像来源合法性。

6.监控录像,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供货方资质和进货记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

8.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及验收笔录,证明当事人卫生整改情况

9.该店店铺内的菜单及整改后的菜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价格整改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2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蚝想你串咖的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一、关于生蚝存放与清洗的特殊情况

二、申请人对生蚝被尿液污染一事并不知情

三、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相关认定存在异议

2025年8月27日召开听证会,2025年9月1日出具听证报告,听证意见为:同意办案机构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9月11日集体讨论,决定:

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食品(生蚝)倾倒在地面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规定;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故意隐瞒食品安全违法事实,在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时,不如实交代违法情况。将生蚝倾倒在公共地面(可能存在其他污染源)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违反了食品贮存和运输的卫生要求,为后续污染埋下隐患。明知生蚝已经被尿液污染却仍然进行生产加工,主观上存在故意违法的过错,且已有消费者食用,严重影响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属于情节严重。

综合考量,食品安全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第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九)其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三、价格监管(2项)“7.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三、价格监管(2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83元。

3、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