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经矿产办调查后移交发现,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塔尔其铁矿未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7月17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足额计提共计4864895.82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对未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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