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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28 发布日期: 2025-09-28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8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监处罚〔2025Y08号

 

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英晨冒菜火锅麻辣烫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0Q630G2L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滨河区老市场门市房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慧琳                   

身份证号码:2****************3

2025 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林玉涛的投诉电话,投诉人叙述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英晨冒菜火锅麻辣烫就餐时餐品内存在苍蝇。当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该店,经现场核查,该店向消费者提供的餐品火锅蘸料中存在苍蝇一只,该店经营者张慧琳确认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营者张慧琳到达现场陪同检查。

经查: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店内未设置有效的防蝇设施,投诉人餐盘内存在1只苍蝇,经营者张慧琳确认该苍蝇为落在该店火锅调料区内的异物。经营者张慧琳对消费者予以全额退还餐品费用。现场检查过程中经营者张慧琳在该店厨房的置物柜内翻找到了未使用的新粘蝇贴2卷,并于当日进行了整改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音像记录1份(7段视频),投诉登记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投诉及现场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询问音像记录1份(5段视频),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2025年8月14日提供的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当事人现场整改情况照片打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及现场整改情况。

本案收取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本局认为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英晨冒菜火锅麻辣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查,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对消费者予以全额退还餐品费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情节,综合考量该店铺经营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影响因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英晨冒菜火锅麻辣烫处以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