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烟草专卖局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加南综合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当事人库房内发现疑似违法卷烟133条。涉案卷烟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共计13个品种,146条卷烟,违法所得共计1090元,违法经营总额共计168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玖十元(¥109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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